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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林生与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林生,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2民初80号原告冯林生,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负责人杨向东,该村村主任。原告冯林生与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林生、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杨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林生诉称:被告自1985年占用原告土地建学校,共占用土地1.1亩,每亩土地租赁费为400元,2014年以前的租赁费被告均已支付。现被告欠原告2015年与2016年的租赁费88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与2016年的土地租赁费880元。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2015年1月5日,崔村沟村进行换届选举,新领导班子上任后,老一届村领导未向新一届村领导交接工作,我们对原告起诉事情不清楚,是否欠原告的钱,应以村里账目手续为准。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建村学校占用原告土地1.1亩,每亩每年补偿400元,2014年以前的补偿款被告已支付,2015年与2016年两年的土地补偿款880元未付。另查明,崔村沟村民委员会的村账目中,显示有因被告修建学校占用原告土地,原告从被告处领取补偿款的相关手续。原村两委成员认可被告因修建村学校占用原告土地,原告从被告处领取补偿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因修建学校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1.1亩,应按每亩400元的约定,支付原告2015年与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880元。被告辩称因新老村委领导未交接村里账目,无法处理学校占地补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崔村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林生土地补偿款8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林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