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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兰美靖与潘英茶、蓝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美靖,潘英茶,蓝文富,蓝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335号原告:兰美靖,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潘英茶,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蓝文富,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蓝美秀,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兰美靖与被告潘英茶、蓝文富、蓝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兰美靖以与本案三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美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2.5元,减半收取计1086.25元,由兰美靖负担。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