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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庆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章发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庆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章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292号申请人:宁国市庆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宁国市河沥溪商贸街B区21#21号门面房。被执行人:章发根,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