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占秋、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秋,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71号申请人:冯占秋,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祖贵。被执行人:吴祖贵,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4日,住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冯占秋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祖贵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祖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