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焱文抢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90号罪犯王焱文,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乐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焱文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6次、单项表扬奖励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焱文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改造表现,但其犯有数罪,且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罪犯王焱文具有悔罪表现,有一定的再犯罪的风险,故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焱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