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西光明电镀厂与天津东信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西光明电镀厂,天津东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3266号原告:天津市津西光明电镀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凤来,总经理。被告:天津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广惠道33号。法定代表人:林采言,经理。原告天津市津西光明电镀厂(以下简称“津西电镀厂”)与被告天津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电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津西电镀厂的法定代表人石凤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信电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津西电镀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加工费28399.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原告为被告承揽碳刷壳电镀加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8399.41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提出以上诉请。被告东信电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交证据如下: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28399.41元。被告东信电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东信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建立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进行电子元件镀锌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2017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加工费28399.4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欠付���告加工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关于欠款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欠款金额应为28399.41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8399.41元,有证相佐,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天津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西光明电镀厂加工费28399.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硕速录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