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执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学良、刘文全、刘文欢、柴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学良,刘文全,刘文欢,柴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838064867,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46号。负责人赵世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04557-9,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146-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学良,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全,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欢,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德艳,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学良、刘文全、刘文欢、柴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2016)黑10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心刚审判员 李金航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