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秋红与张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红,张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2710号原告:黄秋红,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张泽波,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秋红与被告张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泽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又陆续借款近6000元,并从原告的支付宝转走将近400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出具借款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至5000元,在两年内还清。此后未能还款。被告张泽波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款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又陆续借款近6000元,并从原告的支付宝转走将近40000元。此后,经双方于2016年10月23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每月偿还3000元至5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还清,被告自愿出具借款金额为80000元的借款条1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共计还款6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条,系被告以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但原告自认被告实际向其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应按60000元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结欠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3000元至5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还清,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借款条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还款650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与原告约定分期还款后又未按期付款,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已还款项已应予扣除,故被告尚应偿还借款为53500元(60000元-650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泽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秋红借款53500元。二、驳回原告黄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秋红负担298元,由被告张泽波负担6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