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小丽、苗青茂等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丽,苗青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477号原告胡小丽,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苗青茂,男,约43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丽诉被告苗青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