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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小丽、苗青茂等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丽,苗青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477号原告胡小丽,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苗青茂,男,约43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丽诉被告苗青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