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泽民与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民,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139号原告:吴泽民,女,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泽民与被告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其后,原告吴泽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泽民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