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月德、盛铁文等与郭二俊、胡国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德,盛铁文,樊慧芬,郭二俊,胡国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32号申请人:王月德,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盛铁文,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樊慧芬,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郭二俊,28岁,司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申请人:胡国宾,车主,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王月德、盛铁文、樊慧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胡国宾肇事车辆车牌号为×××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价值10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月德、盛铁文、樊慧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车牌号为×××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价值10万元),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月德、盛铁文、樊慧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