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辉与伏俊、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辉,伏俊,任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7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辉,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伏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晓波,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上诉人徐辉因与被上诉人伏俊、任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辉以其与被上诉人伏俊、任晓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0元,减半征收11630元由上诉人徐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