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3民初358号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应禾,男,汉族,1984年04月11日,高中文化,个体,住华坪县。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永忠,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华坪县。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工程(K0+000-K0-960)段施工合同,原告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了工程项目,经过原告方、被告方及监理方华坪县交通局三方签字验收,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3年12月18日华坪县交通局编制出了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工程结算书,合同总造价为443787元,被告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原告20万元工程款,剩余2437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列费用:1、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243787元;2、支付利息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公路施工建设合同,欠原告243787元工程款是事实,我们村小组现住资金断裂,没有钱来支付,后面有钱在进行支付,对原告提出的5万元利息与法无据,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等焦点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出示了下列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2、结算书一份;上列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243787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出具2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法定代理人无书面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间签订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垫付资金完成了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3年12月18日华坪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出了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K0+000-K0-960)工程结算书,合同总造价为443787元,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原告20万元工程款,剩余2437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原告。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垫资按照合同要求修建了华坪县石龙坝伙房庄公路,被告应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437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3787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3787元。二、驳回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原告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社区居民委员会2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谷树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