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9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潘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8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中段国际汽车城A区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61463019。负责人:金科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月,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告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和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真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