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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金桥与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桥,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桥,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考,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金桥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魏金桥给付工资3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金桥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魏金桥支付工资24000元,申请人魏金桥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