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曹振海、苑晓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海,苑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男,1969年11月18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苑晓龙,男,1988年3月8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曹振海诉苑晓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鲁1422执4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苑晓龙向申请执行人曹振海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