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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献明与被执行人段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献明,段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514-3号申请执行人宋献明,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段正霞,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宋献明与被执行人段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献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段正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正霞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