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景斌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白兰。委托代理人:郑鹏亭,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宋景斌,男,194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景斌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2.8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宋景斌名下银行的存款2065元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