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池虎林与李春龙、李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虎林,李春龙,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池虎林,男,1978年2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76年2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80年1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池虎林与被执行人李春龙、李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42000元,剩余部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咸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