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新平与银金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平,银金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583号原告:汪新平,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台爱英(系汪新平妻子),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银金平,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汪新平与被告银金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于2017年4月24日原告汪新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平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新平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