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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生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冷库1-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时世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德松,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生洪,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生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234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生洪名下银行存款3665元;同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生洪名下位于上海市虹漕南路718弄2号房产一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4月24日与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贾德松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同时将案款3665元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