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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陶然诉被告沈阳家乐福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1014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法定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梅,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梅,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然诉被告沈阳家乐福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芳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然诉称,原告于2017年1月31日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购买晨光24色旋转蜡笔,价格34.9元。结款后发现该商品存在问题:其标签上注明保质期二年,但没有生产日期。该产品执行标准QB1336中第7.4项规定蜡笔的保质期为一年半,而不是二年,该商品擅自延长保质期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同时不管保质期是多久,该商品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无法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故该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被告出售该商品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请求法院判令退货,返还货款,并被告赔偿500元。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没有证据证明诉至法院的商品是被告销售的商品,不能仅凭小票确定原告是实际购买人,也不能确定涉案商品是被告实际销售的。商品的条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即一种商品在全国各大卖场销售时扫码显示在票据上都是一样的,购物小票显示条形码只能对应商品的名称、厂家等信息,不能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商品销售时是未标识生产日期,且商品一经销售即脱离被告掌控,不排除被掉包的可能。笔类商品标准中给出的保质期是产品在正常条件下最低质量保证期限,目的是为了限制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市场。产品的保质期由企业提供,但不得少于产品标准要求的保质期。被告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正规的进货途径,产品质量是经过严格的。被告销售的商品不构成欺诈且未遭受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购买商品是为了索赔,法律不应保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原告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购买,晨光24色旋转蜡笔一盒,单价34.9元,该商品标注保质期2年,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确定,在法庭上出示的涉案商品外观保持商品原来状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实物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本案中,涉案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仅注明保质期两年,消费者无法判断该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原告请求退货并且要求500元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陶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购买的晨光24色旋转蜡笔一盒,同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返还原告陶然货款人民币34.9元;二、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赔偿原告陶然人民币5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