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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旦增尼玛与拉巴次仁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增尼玛,拉巴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旦增尼玛,男,藏族,拉萨市人。法定代理人:朗杰卓嘎,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藏族,拉萨市曲水县人民医院护士。被执行人:拉巴次仁,男,藏族,拉萨市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政法委干部。我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旦增尼玛与被执行人拉巴次仁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1)城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撤销案件申请书,称本案涉及案款双方已私下协商完毕,请求我院撤回案件执行。我院依法审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2017)藏0102执7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