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29号某银行诉李某信用卡合同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29号原告:某银行,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武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某银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理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起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芙蓉市场。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6元,减半收取6503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啸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