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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春凤与陈国良、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凤,陈国良,张春玉,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44号原告:王春凤,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陈国良。被告:张春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凤与被告陈国良、张春玉、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春凤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