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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刚与邹积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刚,邹积卿,徐德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刚,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积卿,柳河县人。原审被告:徐德威,45岁,梅河口市人,住梅河口市。上诉人许刚因与被上诉人邹积卿、原审被告徐德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其与邹积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赔偿款。本院认为,许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许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许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许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婉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