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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徐某某诉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92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徐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徐某某诉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徐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杨某某、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