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圳明、叶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圳明,叶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张圳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叶金清,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圳明与被执行人叶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圳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