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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后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后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后来,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后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后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6时30分许,在安丘市石堆镇某村西侧路上,被告人马后来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马某3互相殴打,马后来将马某3耳部、颈部打伤。经鉴定,马某3右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后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害人马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马后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马后来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被害人马某3的陈述,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马后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后来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后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