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威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瑞恩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威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瑞恩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上石鼓岭南大道亿方光谷工业园B2。法定代表人:尹振华。被执行人:江门市瑞恩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区芝山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李汝江。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瑞恩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0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