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亚利与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郭建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亚利,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郭建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23号原告:严亚利,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现住怀庆办事处玉溪街北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歌,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建歌,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法定代表人:赵建伟,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建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严亚利与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郭建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建伟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严亚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亚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严亚利负担。审 判 长 李华军审 判 员 杨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明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