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彭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彭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6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彭琴,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彭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彭琴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齐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