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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彭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彭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6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彭琴,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彭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彭琴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齐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