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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忠与被告高天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忠,高天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68号原告:史永忠,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高天忠,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现住景泰县。原告史永忠与被告高天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史永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永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史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俊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