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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竹波与唐德富、怀化市合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竹波,唐德富,怀化市合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周竹波,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50516751X,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西街二组。被执行人:唐德富,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309043910,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1号。被执行人:怀化市合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唐德富,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竹波与唐德富、怀化市合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竹波要求被执行人唐德富、怀化市合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4.6元、执行费3240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