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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洪(鸿)章与李合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鸿)章,李合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65号原告:刘洪(鸿)章,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李合春,男,1989年12月22日,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章与被告李合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