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庆华与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华,陈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633号原告:郑庆华,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高峰,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庆华诉被告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郑庆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郑庆华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