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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志坚、罗伯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志坚,罗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覃志坚,男,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罗伯成,男,出生,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志坚与被执行人罗伯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伯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志坚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伯成支付案款500000元,缴纳执行费74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伯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伯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支付案款500000元,缴纳执行费7400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因本案在审理时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罗伯成的账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伯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覃志坚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