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颖与刘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刘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二申请人:刘颖。被申请人:刘美玉。原告刘颖与被告刘美玉、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美玉在东营市某某局的工资收入40万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美玉在东营市某某局的工资收入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