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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颖与刘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刘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二申请人:刘颖。被申请人:刘美玉。原告刘颖与被告刘美玉、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美玉在东营市某某局的工资收入40万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美玉在东营市某某局的工资收入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