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继奎、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奎,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梁海燕,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张继奎申请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继奎与被执行人梁海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