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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继奎、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奎,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梁海燕,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张继奎申请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继奎与被执行人梁海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