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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万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2017)陕0429执13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4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