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成章与被告青羊区腾骏建筑机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章,青羊区腾骏建筑机械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86号原告:余成章,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羊区腾骏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张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章与被告青羊区腾骏建筑机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成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