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威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540号原告张威。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斌。原告张威诉被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8元,由原告张威承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