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茂洪与蒋国成、金玉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洪,蒋国成,金玉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506号原告:姚茂洪,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湘,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国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金玉琴,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茂洪诉被告蒋国成、金玉琴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茂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姚茂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姚茂洪负担。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