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与被告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282号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元山村4社。经营者:罗小龙,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董强,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与被告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南江县罗龙商贸副食批零部负担。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