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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书宽、尹立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书宽,尹立侠,陈永磊,高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旨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书宽。被执行人尹立侠。被执行人陈永磊。被执行人高庆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书宽、尹立侠、陈永磊、高庆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