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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垦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俭飞因与丛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俭飞,丛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垦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吴俭飞,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红权,齐齐哈尔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坤,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吴俭飞因与被告丛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另一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2013年12月2日,本院中止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高树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俭飞负担。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