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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维根与吴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根,吴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51号原告:李维根,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吴明刚,男,1979年10月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李维根与被告吴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维根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