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维根与吴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根,吴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51号原告:李维根,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吴明刚,男,1979年10月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李维根与被告吴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维根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