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许以禄、李新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许以禄,李新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5民初4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少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壮,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许以禄,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李新娇,女,1980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许以禄、李新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少治、李健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以禄、李新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许以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56.77元(计至2017年3月2日,往后顺延另计),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计至2017年3月22日为2638.96元;2.被告李新娇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许以禄于2013年7月31日,由李新娇作为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农户小额贷款50000元,签约三年循环使用期限,单笔使用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归还后可循环再使用,约定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2016年7月28日贷款到期后,被告许以禄一直未能履行全额归还利息义务,致使贷款形成不良,目前被告许以禄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许以禄、李新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借款人许以禄、担保人李新娇与原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记账凭据、还款明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对利息的约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借款人至2017年3月22日欠原告借款利息2638.96元,本院予以采信,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借款合同》的约定李新娇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李新娇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李新娇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许以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以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22日为2638.96元,之后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新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新娇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许以禄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被告许以禄、李新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款汇: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