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康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8700元,并以887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从2012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止的违约金为65105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86元及申请执行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69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