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188号原告陈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法定代表人:赵志恒,系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